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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乞讨行为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6日 09:08    已浏览:

两名从湖北来长沙从事职业乞讨的妇女,因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日前被湖南省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治安拘留。据记者了解,这是今年3月1日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长沙市开出的第一张强行乞讨滋扰他人的治安罚单。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经民警调查,两名乞讨妇女自称湖北监利县人,每天在烈士公园门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强行乞讨。日前,长沙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对两人处以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编后

近年来,在城市街头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几个衣着褴褛的成人带着两三个孩子在街头向过往行人乞讨,一些小孩子会伸着脏兮兮的小手拦在行人的前面一路跟随,甚至牵衣抱腿又哭又叫强行乞讨,让人避之不及。这种现象和行为显然不仅干扰了社会秩序,也有损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

即如长沙这两名乞讨妇女的行为,就严重滋扰了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私人财物,均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