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渝公户【2004】37号)文件规定,毕业生自愿选择在就业单位入户、迁回原籍或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以及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学校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按其选择开具《户口迁移证》,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学生所持《户口迁移证》及本人身份证、自愿申请书、相关就业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文件规定,大中专学生毕业未就业要求回原籍入户的,应登记为“城镇居民”。